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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案件管辖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纠纷作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20/11/4 20:53:50 点击量: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案件管辖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纠纷作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0年2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湘高法发[2020]5号)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彰显。但实践中也存在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导致一些应当或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行政案件成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影响了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离人民群众最近,更容易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按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工作要求,行政审判应当更加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的作用。为正确执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

    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依法应以法定职能部门或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该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职能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2、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除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系政府所为外,以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予以强拆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分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利害关系人起诉强制拆除行为,以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4、实行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职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转移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原告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证行为,以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法定职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为被告的案件;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该指定机构所作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指定机构为被告的案件;

    6、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职能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7、其他依法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严格执行立案工作要求和审理程序规定

    1、对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但当事人为提高审级而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的案件,应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错列被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不是适格被告,经法院释明仍拒不变更的,可以直接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如房屋征收决定、企业关闭决定等)发生的行政案件,应当合并审理,不得分案;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尽量合并审理。

   三、着力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效

    1、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把证据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文书格式规范、说理严谨透彻,切实提高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降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

    2、树立“案结事了”理念,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对原告诉求不成立的,耐心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积极依法调解;对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案件,在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依法准许原告撤诉。

    3、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推进诉源治理。建立健全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供给侧改革”“打赢三大攻坚战”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

  四、适用与解释   

    1.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试行。

    2.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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