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

lawyer team

您的当前的位置:首页 > > 德有常专长 > 非诉法务 > 采购招标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0/8/17 22:15:13 点击量:

http://www.hunanjst.com/zjtmh/15/84/400/content_167854.html

HNPR—2018—14003

湘建监督〔2018〕23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等4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曾剑  电话:0731—88950169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办法.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办法.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从业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施统一监管,负责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管办法,统一开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
第四条〔遵循原则〕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承揽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信息报送和公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愿登录“动态监管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专职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在“动态监管平台”的信息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息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回原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信息。
第八条〔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项目组组成〕 每个招标代理项目组由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组成,其中设立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担任过3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以上本单位专职人员。
第十条〔项目组职责〕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特点,制定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处理项目异议和投诉等。
项目组在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至少须委派1名专职人员到场,其中开评标、项目异议和投诉处理两个业务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一条〔项目组变更〕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需要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所代理项目业绩计入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代理业绩。
第十二条〔专职人员信息核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制度,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对专职人员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代理行为规范化考评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实施规范化考评,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合并、分立〕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承继原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其他各方按相关规定重新获取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虚假行为、信息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 月1日止。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从业信息监管,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信息核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网络信息手段,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信息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办法和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异地核查原则负责随机抽取的其它市(州)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四条 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内容为各招标代理机构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报送的专职人员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职称信息、执业资格信息4项。信息核查须遵循以下标准:
(1)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为专职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真实,能直接网上查询或提供相应的评审(发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4)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第五条 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季度组织1次。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动态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核查工作人员和待核查专职人员名单发送至各市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的待核查专职人员名单开展信息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人员从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核查工作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待核查专职人员名单按照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专职人员数量25%的比例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所提供的官方网站或信息报送单位提供的链接网站、附件扫描资料对待核查人员开展信息核查工作,对于符合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标准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核查意见;不符合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标准的,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核查意见,并详细列明理由。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对信息核查意见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列入本季度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 对信息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列入本季度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
第九条 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在“动态监管平台”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可自行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季度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中有“核查不通过”情形的, 自核查通报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不通过”的专职人员清理出“动态监管平台”,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认真履职,不得徇私舞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信息核查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认真核实,对于信息核查工作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 4月 1日止。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委托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以下简称“规范化考评”)是指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行为”)所实施的考核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实施办法,对本省规范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规范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化考评贯穿招标代理全过程,共分为五个环节:招标代理合同监管环节、招标文件监管环节、开标评标环节、标后监管环节、异议投诉环节。
   第六条 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80天,自规范化考评结果发布之日生效。
   规范化考评的考评环节、行为代码、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依据等详见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项目负责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计分规则一致。
   第七条 专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纳入所代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规范化考评记录;项目负责人的规范化考评记录构成该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化考评结果。
   第八条 规范化考评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总分均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每条不规范行为记录扣1分。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100-不规范行为记录扣分。
   规范化考评分数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九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范化考评主体”)负责该项目规范化考评工作。
    第十条 规范化考评主体的行政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
投标活动监管环节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认真甄别,采集必要的证据,依程序进行记录,自不规范行为记录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至规范化考评系统,依法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对公示的不规范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规范化考评主体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同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部门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复核决定改变原申诉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规范化考评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通过“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十四条 规范化考评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自动纳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并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直至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考评
环节 行为
代码 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 认定依据
规范化考评
内容 代理合同
监管环节 BG.1 未与招标人签定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
  BG.2 招标代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符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BG.3 招标代理机构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
 招标文件
监管环节 BG.4 不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未使用国家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
  BG.5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37条
  BG.6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64条
  BG.7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文件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
  BG.8 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第28条
  BG.9 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含有违反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等要约内容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8条;
 开标
评标
环节 BG.10 开评标专职人员与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专职人员不一致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BG.11 收取应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
规范化考评
内容  BG.12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未向投标人办理签收手续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
  BG.13 对于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BG.1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6条
  BG.15 招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
 标后
监管
环节 BG.16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
  BG.17 中标人确定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
  BG.18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不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BG.19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异议
投诉
环节 BG.20 处理异议或协助投诉处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符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BG.21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
  BG.22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伪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开、异议处理、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体系的构成) 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评价内容和标准) 信用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有效期详见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第七条(评价结果的产生) 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按照附件1的规定予以计分,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具体方式如下:
   (一)经营业绩、规范化考评信息由评价系统直接从“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实施采集;
   (二)纳税信用、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实施报送;
   (三)资信评定、行业荣誉、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信用评价的采集依据和主体详见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第九条(信用信息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异议的处理) 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同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复核)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认定结果有效。复核决定改变原申诉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公开)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被评价人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人可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运用)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延续) 信用信息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但不计入新入聘的从业单位,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内含3个表格)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附件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基本信息)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有效期
1
基本
信息
40分 经营业绩 28 累计招标代理项目宗数 最近1年内累计招标代理项目宗数:
排名第1-20名的得28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26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24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22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20分;
排名第101名及以后但有招标代理项目的得18分,没有招标项目的为0分。 360天,起始计算日期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4 累计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个数 按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个数计算,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代理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4分,最低0分。 360天,起始计算日期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纳税信用 4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招标代理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为准:
A级纳税信用计4分;B级纳税信用计3分;M级纳税信用计2分;C级纳税信用计1分;D级纳税信用计0分。 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之日起至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止360天
 资信评定 4 资信等级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按照评定等级计分:AAA级计4分、AA级计3分、A级计1分,B级不计分。 360天,起始计算日期以相关文件的发布日期为准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优良信用信息)
版块 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有效期
2
优良信用信息
10分 行业荣誉 6分 通报表彰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受到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学会)通报表彰的,以发文时间为准,未发文的以证书、奖牌发放时间为准:国家级每次计3分;省级每次计2分;市州级每次计1分。
  每个等级只计1个通报表彰。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360天
 社会贡献 4分 证书、表彰、通报 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参与应急救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活动的,以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颁发的证书、表彰、通报文件为准:每项计2分。
   总计超过4分的,按4分计。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360天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不良信用信息)
版块 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有效期
3
不良信用信息
50分 司法制裁 30分 司法机关
判决文书 招标代理机构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20分;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360天。
   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招标代理机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15分。 
 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文书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5分。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360天。
但行政处罚涉及处理期限的,有效期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通报批评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不良行为记录  严重不良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180天
   一般不良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发生一起扣6分。 
 规范化
考评 20分 不规范
行为记录 规范化考评分=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20%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180天
说明:
   1.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司法制裁、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中两种以上处理的,按处理种类中最高分值扣分,不再其它处理种类重复扣分。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评分判定期限为360天,但行政处罚内容涉及处理期限的,评分判定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时间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80天。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评价依据,在信用评价中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扣分。
   5.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不涉及企业纳税信用、资信等级评定两项内容,按满分计。
   6.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纳税信用等级、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时,应同时上传相关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序号 信息数据 采集依据 采集主体 备 注
1 经营业绩 (1)招标代理项目宗数;         (2)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个数; 平台通过业务流程自动采集 宗数是指招标代理项目所编制的招标文件数量,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产生之日计算。
2 纳税信用 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 招标代理机构报送采集 省外入湘企业在湘设立多处分公司的,由其自行确认其中一处作为注册地,并予固定。
3 资信评定 招标代理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发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监督处)直接采集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信等级评定。
4 行业荣誉 通报表彰文件 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限于受到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学会)通报表彰。
5 社会贡献 证书、通报表彰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报送采集 限于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颁发的证书、发布表彰、通报文件。
6 司法制裁 司法制裁判决文书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企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按时申报的,评价系统按评价标准扣分;不按时申报的,评价系统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执行。
7 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文件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限于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8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监督处)直接采集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9 规范化考评 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 平台通过业务流程自动采集 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20%计取



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浙商广场B座1413室 电话:0736-7230333 技术支持:尚品互动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17000758号 今日访问量:  本月访问量:  总访问量:

备案号: 湘ICP备17000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