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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20/5/30 18:14:1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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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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