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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有常法学院】新证据规则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作者:唐铭键 发布于:2020/4/25 12:47:12 点击量:


德有常法学院】新证据规则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唐铭键律师

君可知?

今年“五一”,有五天假哦!超长了吧,但还是没有今年春节假期辣木长-长-长-

又可知?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从今年“五一”起施行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是2001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敲黑板!划重点了……

新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一)项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那么,问题来了——

新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实施前后这一窗口期,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应如何计算呢?

一种情形是:如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则举证期限由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指定,自不必多言。

另一种情形问题就来了——

如管辖异议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呢?

在此情况下,我们试着分析以下三种情形看看:

一是,提出管辖异议、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生效时间,均在2020年5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规定,法院应当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也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注意!注意!2015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将这里的三十日修改为十五日)。

二是,2020年5月1日前提出管辖异议,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时间在2020年5月1日之后“举证期限”的确定属于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按新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确定举证期限自提出管辖权异议之日起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三是,提出管辖异议、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时间,均在2020年5月1日后,其举证期限的确定当然应适用新证据规则,与上述第2种情形相同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归纳一下:

关于“新证据规则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问题——

首先应判断法院裁定异议是否成立;

裁定异议成立的话,当然由受移送的法院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话,要分别判断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的时间,是在2020年5月1日之前或之后,来相应确定举证期限是应由法院按原证据规则“重新指定”,还是按新证据规则“中止后恢复计算”。

诸君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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