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2/7/5 0:48:32 点击量: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申请费。
二、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案件诉讼请求计算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按件交纳;涉及财产分割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比例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涉及损害赔偿的,按件交纳;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元的,按照涉及金额比例,分段累计。
3、其他非财产案件按每件交纳。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每件交纳;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争议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
(四)劳动争议案件,按每件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每件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按每件交纳。
三、案件申请费根据不同案件申请请求计算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按每件交纳。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按每件交纳;超过1万元的,按金额或价额比例,分段累计。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按每件交纳;超过1000元的,按财产金额比例分段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按每件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按每件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每件交纳。
四、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交纳及减、缓、免、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相关条款执行。
五、全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发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1年12 月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3日
附件
湖南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备 注 |
一 | 案件受理费 | 法院 | 当事人 | |||
(一) | 财产案件 | |||||
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 每件 | 50元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2.5% |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2%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1.5%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1%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0.9%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0.8%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0.7%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0.6%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0.5% | ||||
(二) | 非财产案件 | |||||
1 | 离婚案件 | |||||
(1) | 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 | 每件 | 200元 | |||
(2) | 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涉及财产金额 | 0.5% | |||
2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 | 每件 | 300元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 | 赔偿金额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赔偿金额 | 0.5% | ||||
3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 | 80元 | |||
(三)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
1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每件 | 800元 | |||
2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四) | 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 | 10元 | |||
(五) | 行政案件 | |||||
1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每件 | 100元 | |||
2 | 其他行政案件 | 每件 | 50元 | |||
(六)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 每件 | 70元 | |||
二 | 案件申请费 | 法院 | 申请人 | |||
(一)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 |||||
1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每件 | 50元至500元 | |||
2 |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
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 每件 | 50元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1.5%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1%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0.5%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0.1% | ||||
(二) | 申请保全措施的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每件 | 30元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 | 保全财产数额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保全财产数额 | 0.5% | 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三) |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 1/3 | |||
(四)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每件 | 100元 | |||
(五)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每件 | 400元 | |||
(六) | 破产案件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 50%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七) | 海事案件 | |||||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每件 | 1000元至1万元 |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每件 | 1000元至5000元 | ||||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每件 | 1000元至5000元 | ||||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每件 | 1000元 | ||||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每件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