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lawyer team

您的当前的位置:首页 > > 德有常专长 > 非诉法务 > 破产管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1/1/25 22:51:16 点击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

湘政办函〔2020〕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相关问题,加速困难企业重整,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建立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省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畅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递、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二、组织机构

省级府院协调机制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信访局、省医保局、省档案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长沙海关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府院协调机制联络人。

府院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负责同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包括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政策文件、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组织调研提出解决企业破产中的复杂问题方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由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由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成员单位相关成员或联络员,研究解决破产案件个案推进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专题会议的议题可由各成员单位提出,由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确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逐步完善破产事务处置的规则,保障破产案件平稳有序推进。

(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涉及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互通全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并对下阶段的工作方向与重点进行研判和部署。

(三)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处置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共同研究,由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提交协调机制审议。

四、工作职责

(一)建立破产案件财政资金补助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地建立以财政补助方式和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相互补充的破产资金筹集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并接受审计监督。资金专项用于破产企业共益债务投资的,获取的收益用于充盈该项资金和弥补支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等问题。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牵头单位:省税务局,协同单位:长沙海关、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制定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的标准、要求和步骤,通过其内部系统企业注销平台,破产管理人凭破产终结裁定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对因歇业等原因导致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简化相关撤销程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土地、房屋、资源使用权等产权处置。加大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省直管土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完成的"烂尾楼”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及施工技术资料不全、相关参建主体不配合、不到位等原因难以办理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申请有关验收的依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协同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各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非法集资类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研究解决解除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破产企业财产的刑事查封、冻结措施等相关问题,由管理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做好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长沙海关、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六)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使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职工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同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七)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账户开立、减免债务。研究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企业重整相关信用记录报送,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推动出台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等方面的措施。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由湖南证监局及时协调中国证监会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协同单位: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加大维稳工作力度。企业破产中,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的政策解读、释明和信访稳定工作。公安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工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九)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公安、检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就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破产债权核查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的追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协同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加大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及成功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平台公司作用,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的破产重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湖南银保监局)

(十一)全力支持企业资产处置。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贵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三)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推动建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十四)协调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要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电、供水、供气,就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电、水、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电、水、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相关部门、单位要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水、电、气等支持。(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十五)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管理人可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档案资料移交至档案部门保管;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予以免收。(责任单位:省档案局)

(十六)支持、引导和推动辖区企业寻求破产保护。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拯救有希望的困难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推动”僵尸企业”有序规范退出和资源优化配置,并提供多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的事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合力优化破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各部门落实联络人的责任,确保具体案件处理、政策协调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工作进展。办理破产工作情况纳入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

(二)注重政策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举措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积极创新探索。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有效处理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加强监督。对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职能部门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因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依法履职而受到诬告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保护。

(五)促进全面铺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附件:湖南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谢建辉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总召集人∶田立文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员∶
杨翔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必达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永健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石敏初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
陈慈英 省民政厅副厅长
方华堂 省司法厅副厅长
林德勇 省财政厅副厅长
焦华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申志军 省自然资源厅总规划师
刘年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庭恺 省商务厅副厅长
阳望平 省国资委副主任
李沐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龙靖波 省信访局副局长
伍国用 省医保局副局长
周晖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建平 省税务局副局长
侯加林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
唐智杰 湖南银保监局副局长
周永明 湖南证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蒋莉 长沙海关副关长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杨翔、徐永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各市州人民法院。



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浙商广场B座1413室 电话:0736-7230333 技术支持:尚品互动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17000758号 今日访问量:  本月访问量:  总访问量:

备案号: 湘ICP备17000758号